一、申請對象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就讀於南投市轄內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生:申請日前已設籍南投市滿一年以上(以申請學生戶籍為準),且就讀國內具學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者(不含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公費生、延修(畢)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
二、申請資格
(一)優秀學生: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小過(含)以上之懲處紀錄。
(二)清寒優秀學生:係指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無小過(含)以上之懲處紀錄。
三、發給名額及金額
(一)國民小學學生:以各學校總班數核定名額,每班以推薦一名為原則,每名獎助學金新臺幣五百元整。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各學校總班數核定名額,每班以推薦一名為原則,每名獎助學金新臺幣一千元整。
(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以下)學生:一百一十名,每名獎助學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
(四)大專校院學士班學生(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一百五十五名,每名獎助學金新臺幣二千元整。
(五)大專校院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二十名,每名獎助學金新臺幣二千元整。
(六)經審查核定獲頒獎助學金之清寒優秀學生,國小及國中學生每名於原核定獎助金額外加發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高中(職)(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以下)、學士班(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每名於原核定獎助金額外加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七)高中(職)(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以下)、學士班(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符合資格學生,按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由高分者依次發至所訂名額為止。
(八)為鼓勵學生在地就學,高中(職)(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以下)經審查核定獲頒獎助學金之優秀學生,倘就讀於南投市轄內高級中等學校,每名獎助學金於原核定獎助金額外加發新臺幣一千元整;符合清寒優秀學生加發資格者,得併予加發。
(九)高中(職)(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以下)、學士班(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如申請人數未達核定名額,其不足名額得於其他類別酌予調整;倘申請人數均超過核定名額時,以學業成績平均高低順序決定之。
四、申請時間:本獎助學金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為審查依據。國民中、小學學生由就讀學校負責造冊提報,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生向南投縣南投市公所提出申請,受理期間自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且不得申請以前學年度之獎助學金。
五、申請文件: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生,應檢附申請書(可向市公所索取,或至市公所官網下載)、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證明書(影本需加蓋就讀學校圖記及校務人員職章)、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各一份。
六、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由市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為放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