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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經總統府於112年2月15日公告,請配合宣導,共同維護彼此健康!


★第十八條涉及大專校院條文包含學校全面禁菸,自即日起【校園全面禁菸】。

★提升禁菸年齡至 20 歲
1.禁菸年齡由18歲提高至20歲:根據第十六條,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2.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 20 歲者:根據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3.未滿20歲違規吸菸者應接受戒菸教育:根據第四十二條,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吸菸,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 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 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內容、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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