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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學生申貸就學貸款「校外住宿費」的相關注意事項

  • 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校外住宿費」時,應準備租賃契約正本經承辦人查驗,影本由學校留存備查。
  • 如學生因故無法提出租賃契約,得請學生具明理由及提佐證證資料替代。
  • 校外住宿申貸金額以本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限。

 

 

學務處 敬上112.10.26
聯絡人-李姿慧 分機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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