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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以下三點皆需符合):

(一)83年1月1日後出生之國內大專院校(不包括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在職專班、學分班)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在學生及畢業生。

(二)於112年第2學期(含)之前任一學期曾申請就學貸款者

(三)112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之前曾擔任本計畫合作社福單位(請參附件一)之志工。

※請注意:每人限申請乙次,往年曾申請通過者恕不接受再次申請。

二、申請期間:民國113年3月29日至113年10月31日止

三、獎勵內容:

(一)金額:通過審核之對象,每名發給獎勵金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整。獎勵金將由該會直接匯入獎勵對象指定之就學貸款放款帳號,就學貸款餘額於撥款日不足壹萬陸仟元者,獎勵對象無條件同意該會僅撥付貸款餘額,且不得另行請求給付剩餘款項

(二)獎勵名單公佈方式:113年11月25日之前公布於該會官網。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需於112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之前至本計畫合作社福單位(請參附件一)擔任志工,並依身分別備妥申請應備文件,至該會官網填寫線上表單(https://reurl.cc/VNbRy6),方完成申請。其他送件方式(紙本郵寄、E-mail等)概不受理。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在學生:

1.經本計畫合作社福單位認證之志工服務證明(格式請參附件二)。

2.當學期在學證明。

3.112年第2學期(含)之前任一學期之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

(二)畢業生且尚未開始還款:

1.經本計畫合作社福單位認證之志工服務證明(格式請參附件二)。

2.大專院校學歷以上之畢業證書。

3.112年第2學期(含)之前任一學期之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

(三)畢業生且已開始還款:

1.經本計畫合作社福單位認證之志工服務證明(格式請參附件二)。

2.大專院校學歷以上之畢業證書。

3.載明「完整姓名或身分證字號」及「完整就學貸款放款帳號」之文件,如:就學貸款還款/繳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帳號動支明細、放款餘額對帳單、放款利息收據等,擇一提供。

六、審查方式:

(一)初審:該會就申請資料審查,應備文件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該會聘請相關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複審評選,依志工服務參與程度(例如:志工服務時數、服務成效、未來志工服務計畫等)及相關事項(例如:送件順序等)擇優獎勵之。

七、申報所得: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勵金屬於受獎勵者之所得,應於該會發給獎勵金後次年1月前申報所得。受獎勵者應提供正確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供所得申報使用。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料如有不實或有任何欺瞞、偽造文書等情事,該會得撤銷申請人之參加資格,如該會已核撥獎勵款項者,得請求返還全部已獎勵款項並予求償,申請人並應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二)申請人充分知悉並同意所有申請案獎勵與否及獎勵金額均由該會核定,且該會對於本計畫保有解釋、修改、終止、取消的權利,申請人絕無異議。

(三)獎勵金僅供申請人清償就學貸款之用,如有違反或因而致生第三人任何損害,申請人應自行負責,概與該會無涉。

(四)本申請計畫之附件亦構成本計畫之一部分。

(五)申請人申請遞件後視為同意遵守本計畫之所有規定,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申請人承諾並擔保申請資料之完整性及真實性,如因申請資料不完整或內容有任何錯誤、不實者,致無法順利申請、通過會之審核或取得獎勵金,申請人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請求,該會概不負責。

(七)申請人同意該會可無償使用與本計畫相關志工活動之照片及動態影像。

(八)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規定,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申請人如不同意公開以上資訊,得事先以書面方式向該會聲明拒絕,未聲明者則視為同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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