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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且經教育部認可之各公私立高中職、大學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藝術體育技職類(不包含外語類、商業與管理類、電機電子資訊類)清寒優秀在學學生

二、申請資格

(一)高中職二年級至三年級或大學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二年級至四年級在學生前一學年(下同)術科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或校排40%(含)以上,且操行成績甲等以上(或八十分(含)以上);高中職一年級或大學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一年級新生以其入學考試或申請入學成績為之。如未能提出前述兩類(即在學或入學成績)成績證明文件者,得提出得獎紀錄以供審查。

(二)檢附系所或教授推薦信。

(三)檢附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相關證明家境清寒文件。

(四)填妥該會申請書一份。

(五)檢附申請技藝之相關作品、照片或影片以供審查。

申請文件,若有不實或違反本設置辦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者,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註銷其獎助,並追繳已申領之金額。申請資料短缺或逾期者皆不受理,且不另行通知。錄取與否,概不退件。

三、本獎學金之申請得隨時為之。已受獎助之學生得於接受獎學金屆滿一年後(即已接受兩學期之獎學金),再向該會申請獎學金。

四、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規定,除受獎助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外,該會應主動公開受獎助者之姓名或名稱及獎助金額。若申請計畫審核通過,於寄送評核通知時,該會將提供「受獎助者資訊不公開聲明書」,若受獎助者希望保密受獎助之資訊,須填寫「受獎助者資訊不公開聲明書」並寄回該會,該會將依照其意願保密相關資訊。若未於收到該會通知後的一個月内寄回聲明書,該會將視為其同意公開受獎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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