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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嘉義縣六個月以上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嘉義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同性質獎學金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無記過之紀錄者。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前項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原始分數;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二、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鎮、市)公所出具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一)國中組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高中(職)組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大專組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清寒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嘉義縣政府審核,應繳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五、申請期限:

(一)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學校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111003()17:00止,請申請學生將申請資料繳交至體育與課外活動組,分機1533,逾期不受理

六、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學校或民間機構設立之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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