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嘉義縣六個月以上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嘉義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同性質獎學金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或無記過之紀錄者。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前項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原始分數;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二、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一)國中組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高中(職)組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大專組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清寒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嘉義縣政府審核,應繳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五、申請期限:
(一)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學校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11年10月03日(一)17:00止,請申請學生將申請資料繳交至體育與課外活動組,分機1533,逾期不受理。
六、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學校或民間機構設立之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