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助對象、名額、方式
(一)獎助對象:本獎助學金之獎助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並進在臺灣地區(含離島)設有戶籍之本國學生。
2.曾獲得「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之傑出志工獎或全國菁英獎或親善大使獎。
3.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本國大學院校(不含四技二專)在學學生,惟不包括延修、軍警校、空中大學或在職進修學生。
4.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並檢附相關證明者。
(二)獎助名額:每學年5名為原則;該會得視申請人數、審查狀況予以調整本獎助學金之名額。
(三)獎助方式:每名可獲得獎助學金貳萬元整及申請該會實習或工讀機會。
二、申請條件與方式
(一)申請資格:
1.在校近兩學期學優總成績平均及品德(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無任何科目不及格且未受任何懲處者(如成績單無品德(操行)成績者,可依校方出具之獎懲紀錄,無懲處記錄者方可申請。
2.大學院校一年級新生檢附高中最後一學年成績單。
(二)申請時間:每學年九月註冊開學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時不受理。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該會官網採線上報名方式申請。
(四)申請人應繳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大學院校在學證明正本。
3.近兩學期在校成績單正本。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資格證明相關文件。
5.申請人存摺影本(含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
6.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7.青少年志工菁英獎獎狀影本。
三、發放方式:本獎助學金將於受獎人名單核定後,逕行匯入受獎助人本人之指定存款帳戶。
四、受獎助者之義務:為傳遞志願服務精神、持續推動青少年志工影響力,受獎助者於獲獎該學年度,應義務參與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推廣活動,共同進行宣傳及分享。
五、申請人或受獎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喪失資格並該會將不予發給獎助學金,受獎助人應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助學金,且不得申請該會實習或工讀:
(一)申請資料有虛偽或造假,經查證屬實者。
(二)曾受或在校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保安處分確定,或違反毒品危害條例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者。
(三)其他經該會認定資格不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