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因本次豪雨致造成民眾損失,可依下列規定向該會申請賑助:
一、「重大天然災害災民地區民眾賑助核給要點」:本要點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認定基準:(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二)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三)已明顯導致重大傷亡或財物損失,經董事會同意專案賑助之天然災害。有關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租屋、住戶淹水救助、無依弱勢者生活賑助,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就已核定符合該會賑助資格之戶數,繕造核定名冊,備函敘明請領賑助種類、戶數及具體事實等逕向該會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受災事實辦理勘驗、查核所需之證明文件,審核後自行留存備查免送該會。
二、「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基金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三、「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備函申請,應具備下列各款申請資格:
(一)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二)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1.5倍者。
四、該基金會各項賑助項目及法規,請參閱網站https://www. tf4dr.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