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補助對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急難救助:
一、具有印尼僑生身分。
二、目前就讀於臺灣高中職、專科、大學或研究所等合法立案學校之在學學生。
三、於在學期間因突發事故或重大變故,導致生活或經濟發生困難者。
第二條 補助範圍
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重大傷病住院治療,產生高額醫療費用且無力負擔者。
二、因天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家庭經濟發生重大變故或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因重大意外事故或其他突發情況,導致生活急難需要緊急協助者。
四、申請人不幸死亡,其在臺親友或同學無力負擔喪葬費用者。
第三條 補助金額
本急難救助金補助金額原則如下:
新臺幣 5,000 元至 30,000 元。
實際補助金額由本會「急難救助審查委員會」依下列因素綜合審定:
1. 個案急難程度
2. 家庭經濟狀況
3. 醫療或相關費用金額
4. 本會當年度經費狀況
每一案件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特殊情形經審查委員會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申請方式
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得由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學生本人申請。
二、由就讀學校相關單位推薦申請。
三、由在臺親友、同學或社團協助提出申請。
申請案件應填寫「印尼僑生急難救助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 應備文件
申請人須檢附以下文件:
一、急難救助申請表。
二、居留證影本。
三、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四、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或清寒證明。
五、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補助案件適用)。
六、醫療費用單據或相關支出證明。
七、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或代領人銀行帳戶資料(存摺封面影本)。
九、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同意書。
醫療補助案件之醫療費用單據,原則以單筆新臺幣5,000元以上之醫療支出為補助範圍。
第六條 審查程序
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會受理申請並進行資料初審。
二、必要時得進行電話訪談或實地訪視。
三、送交急難救助審查委員會審議。
四、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審查期間原則為 7日至30日。
第七條 補助發放
經審查通過之案件,其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項以銀行匯款方式撥付。
二、款項匯入申請人或經核准之代領人帳戶。
三、受款人應提供簽領收據或相關文件供本會存查
若申請人不幸死亡,得由其在臺親友或同學代為申請,並須:
1. 填具切結書
2.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 說明代領原因
第八條 查核與追蹤
本會得視需要對受補助個案進行追蹤或查核。
申請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追回款項: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偽造證明文件。
三、隱瞞重要事實。
四、將補助款挪作非申請用途。
必要時並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 個人資料保護
申請人應簽署「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同意本會於辦理急難救助相關業務之範圍內蒐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
若不同意提供相關資料,本會得不受理申請。
第十條附則
本要點經本會常務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