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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苗栗縣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戶內輔導人口有就讀各高中職以上之在學學生,得提出申請。但大學應屆畢業生、延長修業年限、就讀大學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學分班、遠距離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三)112年~114年期間未接受政府機關電腦捐助或購置電腦設備補助,以避免資源重疊或缺乏公平性之爭議。

(四)未曾獲得苗栗縣社會處辦理之「弱勢家庭子女幸褔存款方索」結案相對提撥配合款(或領回相對提撥配合款低於1萬元含以下者),得享補助。

二、補助戶數及金額

(一)低收入戶組:補助52戶,依實際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惟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

(二)中低收入組:補助22戶,依實際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惟不超過新臺幣10,000元。

三、申請日期

115年5月4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以郵戳或收件戳章為憑),逾期不受理。

※提醒: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苗栗縣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補助額度均依該府受理先後順序為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該府得提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四、申請資料

(一)申請表。

(二)已蓋114學年下學期(或115學年上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文件。

(三)若為115學年度上學期即將進入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者(即國三、高三應屆畢業生,需檢附畢業證書影本、學校錄取通知資料或參與基本學力測驗、大學入學考試之准考證或成績單影本),得提出申請。請款時,需檢附入學後已蓋115學年度上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文件,方得核銷請款。

(四)符合補助者,以書面方式通知補助家戶並請檢附請款文件;惟審核結果為未符合補助資格者,將以書面通知不予補助。

五、購置與請款

經審核通過資格的家戶,待收到正取通知書後,始得自行向臺灣合格電腦廠商購置電腦硬體設備(至少含全新之桌上型電腦主機或一般型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社會處救助及專業發展科請款):

(一)紙本統一發票正本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正本。(若非正本不得核銷,採網路購買者,請於購買前逕洽商家先行確認可開立實體發票,發票不得存入載具,發票存入載具者不得請款。)

(二)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文件。

(三)個人領據。

(四)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提供新購置電腦設備與受補助學生之合照共2張。

六、正取資格者自收到正取核定通知書,於11/17前檢附請款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向該府社會處救助及專業發展科請款。逾期不受理,將視同放棄正取補助資格購置及請款日期:自5/20-11/17止(僅認可於5/20-11/17開立之統一發票正本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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