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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設籍嘉義縣六個月以上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該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申請標準,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同性質獎學金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無記過之紀錄者。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前項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原始分數;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二、名額及金額

(一)國中組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高中(職)組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大專組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5年10月05日(一)17:00,請於期限內將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樸華樓1樓體育與課外活動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繳交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清寒證明文件。

註: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2.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3.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嘉義縣政府審核,應繳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五、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學校或民間機構設立之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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