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在標準修業年限內,具有國內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在學學籍者,博士生與在職專班學生除外。標準修業年限依該系所公告為主,轉系者依轉系後年級為主;延畢生不可申請。
(三)英文能力測驗達以下標準(以考試日期為112/04/01以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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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檢定名稱 |
申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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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英檢GEPT |
中高級複試(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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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益測驗TOEIC |
750分(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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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福測驗TOEFL |
iBT90分(含)以上 ITP600分(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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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IELTS |
6.5級分(含)以上 |
註:多益測驗僅限多益公開測驗,不包含多益團體測驗(如多益校園考)。
(四)近兩學期學校操行成績80分以上。
(五)學業成績證明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一年級學生:近一學期各科平均成績為80分以上;二年級以上學生:近兩學期各科平均成績皆為80分以上。
2.近一學期班排名前40%以內。
(六)申請人自113學年度開始(113/08/01)至申請當日未曾領取其他民間團體、學校、基金會、非政府機關等獎助學金者。
二、優先審核通過之資格與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並提供相關證明者,該基金會得審酌優先通過:
(一)特殊境遇家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二)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因其他緊急事故致使家庭生活及經濟陷於困境,經政府相關社福單位、社福機構等推薦證明者。
(三)鄉鎮市區公所(含)以上之政府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四)申請人直系尊親屬為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員工。
三、獎助規劃與獎助原則
(一)獎助學金名額與金額:每名錄取者可獲頒獎助學金10萬元。獎助名額預計為80名,獎助學金總額預計為新台幣800萬元。
(二)名額分配原則:總名額的70%提供全國學生申請,餘30%提供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員工子女優先申請。
(三)資源分配原則:上述70%之名額,優先給予未曾獲取本獎學金或其他獎學金者。同一家庭中如多名子女同時申請,同一年度以一名得獎為原則。
(四)本獎助學金當年度實際發放總金額與單一獎助金額,視捐助收入情況以及當年度基金運用規劃調整,且獎助名額不以足額錄取為必要。
四、申請說明
(一)申請時間
1.開放申請期間為1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所有申請文件逾時不得補繳。
2.民國114年6月底前完成審查後,個別通知申請人通過第一階段申請;未通過者不另行通知。
(二)申請方式
1.本獎助學金一律採線上申請,於該基金會官網點選線上申請,由申請人親自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申請文件。
2.請備妥所需上傳檔案及確認輸入資料的內容正確性。申請資料填寫不完整、不實、未依規定提供正本掃描檔,或上傳資料模糊不清者,該基金會不受理申請,亦不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申請文件(第7、8、9項非必要)
1.身分證正反面掃描檔。
2.在學證明掃描檔。
3.申請人本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掃描檔。
4.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業成績證明與操行成績正本掃描檔。學業成績證明同時記載操性成績者,不需另外檢附。
5.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書正本掃描檔,考試日期以112/04/01後為有效。
6.未領取其他獎助學金證明書(文件可於官網下載)正本掃描檔。
7.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非必備):主管機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之正式函文掃描檔。
8.其他足以證明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之相關文件(非必備):以政府立案成立之社福機構,以及政府社福單位之相關人員提出之推薦證明信件優先採用。信件需含推薦人之姓名、職稱、聯絡方式、親筆簽名及社福單位大小章。
9.(中)低收入戶證明(非必備):須提出鄉鎮市區公所(含)以上之政府機關發給之正式且在有效期間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掃描檔,不包含村、里、鄰長發給之清寒證明。
五、獎學金受贈儀式參與
(一)參與資格
該基金會於民國114年6月底前完成審查後,將通知第一階段通過之申請人獲第二階段實體受贈儀式參與資格。
(二)參與方式
發出第一階段通過通知後,該基金會將通知第二階段獎助學金受贈儀式日期、時間、舉辦形式(實體)與其他參加細節。
(三)錄取方式
意參與且全程親自參與受贈儀式者,該基金會將通知正式錄取,並依時程發放獎助學金。民國114年7月底前,於基金會網站公告正式錄取名單。
(四)無法參與情形
第一階段通過之申請人,如有無法參與受贈儀式之情形,需於該基金會通知儀式期日後,事先通知並告知正當緣由,該基金會將審核斟酌。如有該基金會決議不採納緣由、未告知緣由、無故缺席或未全程親自參與者,不予錄取。
六、獎助學金發放
(一)發放對象
通過第二階段申請經該基金會通知正式錄取者,為本獎助學金發放對象。
(二)發放方式
基金會將於民國114年8月底前,依申請時所提供之帳戶,以匯款方式匯入當年度核決之獎助學金金額。
七、注意事項
(一)該基金會審查申請案件時,得向申請人進行電話審核或面談;於受獎助後得不定期派員訪問或電話訪問受獎助人。受獎助人於正式錄取後一年內,經濟、生活情況有所改善,或接受政府機關、學校、其他慈善機構或公費等補助,應主動告知基金會。
(二)受獎人在正式錄取前後一年內有下列情形,該基金會得視情形調整或終止獎助學金之核發,或要求返還已受領之獎助學金:
1.申請人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以他人名義頂替等不法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該基金會不排除提出告訴。
2.受獎助人未依前規定接受電話審核、面談、訪問,或未據實告知受獎助期間經濟生活改善情況及受領其他補助之情形。
3.受獎助人有遭學校退學、休學或犯罪行為者。
4.申請人已領取其他民間團體、學校、基金會、非政府機關等獎助學金者。
(三)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四)該基金會保留隨時變更、終止本獎助學金辦法與細節權利,無須事前通知,並有權對本辦法所有事宜作出解釋或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