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說明
向合作學校申請114年博士班入學,入學申請時程依簡章而定。
(一)申請時間:113年11月11日(一)上午8:30至同年12月5日(四)中午12:00止。
(二)申請方式:於教育部報名系統線上報名、完成繳費(https://www.scholarship.moe.gov.tw/top100)。
(三)收費標準:每校新臺幣1,000元整;申請者持有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非清寒證明),得免繳報名費;經審查不符資格者,應於限期內補繳報名費,否則不予受理。
(四)繳費方式:請於本獎學金報名系統網頁列印專用繳費單(每位申請人繳費單相異,請勿使用他人之繳費單繳費。)並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費: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費(免手續費)、至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臨櫃跨行匯款(匯費依郵局及各金融機構規定)及網路銀行轉帳繳費(手續費依各銀行規定)。臨櫃跨行匯款單填入資訊: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支單位「忠孝分行」,收款人戶名「國立臺灣科技大學405專戶」。
※申請人所繳交報名費,一概不予退還。
二、申請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臺、澎、金、馬等地設有戶籍,且未獲博士學位者。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或國外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並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畢業學校未列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者,得檢具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教育部認可名冊,並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或香港、澳門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教育部認可名冊,並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其畢業或應屆畢業之要求,依各合作學校博士班入學要求及規定。
(三)符合合作學校114年博士班新生報名資格相關規定(已獲合作學校錄取舊生延後於114年入學者不符申請資格),且申請者須於網路報名截止日(113年12月5日)中午12:00前已向合作學校申請114年博士班入學。
另入學申請表件如有要求應註明或勾選申請本獎學金者,務須註明或勾選,始具本獎學金申請資格。有關合作學校博士班入學申請及註冊入學期限,請參見附表「114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一覽表」。
(四)未同時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各類出國獎補助款。所稱我國政府出國獎補助款,係指教育部及其他機關(構)以我政府國(公)立預算所提供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之經費(如傅爾布萊特獎學金)。但軍公教等公職人員,曾經服務機關在職訓練性質出國進修,已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不在此限。
(五)已領取教育部公費留學獎補助金(如:公費留學考試、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留學獎學金甄試、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及其他教育部與國外合作設置獎學金等)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六)申請合作學校雙聯學位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七)除申請洛桑聯邦理工學院及巴黎薩克雷大學2校者,應合作學校要求不得同時申請其他項獎學金外,得同時申請多校。
(八)公費生及有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實習生、軍人、警察等),應自行依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甄審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