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設籍臺北市係指申請人自公告受理期間開始日起至申請時,應連續設籍臺北市。但申請人與設籍臺北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二)申請人須於115年04月01日至115年09月30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失業未滿6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補助、大專院校不利處境學生助學金等,不予補助)。
(四)申請人子女就讀「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1.75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 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該局補助,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二、補助金額〔補助額度以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一)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8,800元。
(二)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43,200元。
三、受理申請期間
自115年08月03日起至115年09月30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
(一)郵寄申請: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備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
(二)線上申請:請至台北服務通平臺網址: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J004提出申請。
(若申請人失業日為115年09月24至09月30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受理申請期間,先行寄送申請書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請,並於115年10月08日前完成補件。)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含已簽署切結書)正本1份。
(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1份。
(三)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最近1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1份。
(四)子女115學年度第1學期已繳費之就學繳款單及完成繳款證明影本各1份。
(五)申請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影本(均含詳細記事)1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若申請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六、審核結果通知
本補助預訂於115年12月寄發審核結果通知,並核撥補助款。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請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二)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私立大專學雜費減免1.75萬元、大專院校不利處境學生助學金、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退輔會等其他政府單位提供之就學補助】,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四)申請就學貸款者,請提供學校繳款單及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