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送財稅中心查核之級距結果(合格條件說明):
(一)112年度家庭年所得合計90萬以下(學士班)或70萬元以下(碩博班)。
(二)112年度家庭應計列人口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以下。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650萬元以下。
(四)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於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無須審核成績)
※需【同時符合】以上四項條件,弱勢助學金查核結果才為「合格」。
二、申復作業:對查核結果有疑慮者,請持以下證明文件至體育與課外活動組(以下稱本組)複查更正,繳交證明文件期限至113年11月29日(五)17:00,逾期繳交或缺件者視同放棄申請申復,不得補辦:
(一)判定為「年所得超過90萬/70萬」者: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負責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
(二)判定為「利息不合格(年利息超過2萬)」者:檢視所有存摺帳簿並確認已更新至最新後,自行加總利息是否有超過或至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負責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
註:如利息來自優惠存款利息,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需再提供台灣銀行存摺影本(含封面、內頁),存摺應含優惠存款質押標的明細,優惠存款利息計算前一年度1月至12月間。
(三)判定為「土地不動產不合格(土地不動產超過650萬)」者:113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土地或建物第一類謄本。【負責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地政事務所】
註1:計算不動產實際持有價值方式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土地總價值÷「土地或建物第一類謄本」所載共有人數。
註2:倘若無法釐清繼承人數或比例,學生需自行洽地政單位釐清該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並檢附地政單位核發之繼承系統等佐證文件,提供學校審認。
(四)以上相關資料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學生本人及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學生本人及其父母親(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學生本人及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學生本人。
三、資料申請單位:
(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13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二)「113年度土地或建物第一類謄本」: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