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具中華民國籍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延畢生、研究生及在職進修班學生不適用):
(一)五專(三年級(含)以上)、二專、二技、四技(二年級(含)以上)、大學(二年級(含)以上)之長期照護科系日間部在學學生。
(二)五專之一至二年級、或四技及大學之一年級長期照護科系日間部在學學生,且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急難者(須附證明文件)。
二、獎助金額
每人每學期獎助新台幣3萬元整。
三、申請文件
(一)長照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申請書正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有本學期註冊章)。
(四)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一年級申請者請附入學成績單):
1.學業成績:每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達70分(含)以上。
2.操行成績:每學期達80分(含)或甲等以上。
(五)自傳(以書面直式橫書A4格式,600字以上依序撰述含家庭狀況、求學經歷、自我優缺點分析、未來生/職涯規劃及自我期許等)。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
(七)申請者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八)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志工服務證明、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事故證明等)。
四、申請時間及寄件資料
(一)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資料請寄「237新北市三峽區復興路399號,恩主公醫院 人力資源室 收」。
五、義務及責任
(一)受獎助學生畢業後應配合該法人安排、分發至各院區或單位服務,其敘薪、進修、訓練、升遷、保險、福利及退休等均依該法人各事業單位相關辦法及規定辦理。
(二)受獎助學生畢業後之服務年限與接受獎助年限相同(受領一學期之獎助學金須於該法人服務半年;受領二學期之獎助學金須服務一年,依此類推),履約期自適用期滿合格之次日起算且須採連續服務方式,不得分段完成,但特殊原因經該法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受獎助學生如無特殊原因辦理休學、退學、延畢(含重補修及學程實習等),或轉非長期照護科系者,應即一次退還於該法人所申領之全部獎助學金。
(四)受獎助學生畢業至該法人各單位服務後,應考取照顧服務員證照或至少需完成照顧服務員訓練經考評及格取得結業證書,如規定到職服務者仍未具備前述其一證照或證書之資格,應一次退還所申領之全部獎助學金。
(五)其他未依承諾履約、履約期未滿遭受停職處分或中途離職者,均須將已申領之全部獎助學金依合約剩餘期間按比例一次退還。
(六)若遇特殊原因申請延期償還,經該法人審核同意後,得以分期方式辦理。
(七)受獎助學生若未於該法人通知核發名單起2週內寄回「長照人才培育獎助學金申領合約書」者,視同自動棄權,得由該法人通知候補者遞補之,不得異議;惟棄權者次學年仍可重新提出申請。
(八)受獎助學生下一學年度若欲繼續申領本獎助學金者,仍須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於116年3月31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九)受獎助學生於畢業後於該法人任職期間,如欲申請在職進修,須依合約規定,於服務年資期滿後始得申請,例如受領獎助學金一年者,服務須滿一年;受領獎助學金二年者,服務須滿二年,依此類推。
(十)該法人所設各院區或單位目前皆位於新北市三峽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