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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臺南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未受記過處分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未受記過處分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二、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一二○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八○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名額、金額,得視當年度申請情形及預算金額酌予公告調整。

三、所稱清寒學生,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同一順序者,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者優先,成績相同時,同時錄取。

四、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五)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五、本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本校收件期限:即日起至10月05日(一)17:00止,逾期不受理。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六、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該局得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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