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以下三項條件均需符合)
(一)設籍於桃園市且達六個月(含)以上。
(二)就讀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有案之國內高中職、或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不包含延修生、軍警校、推廣教育、遠距教學、學分班、空中大學、研究所以上之學生)。
(三)未享有軍公教減免及公費補助者。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時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75分(含)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為65分(含)以上),如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二)申請時前一學年未有受記小過(含)以上懲處之紀錄。
(三)家庭經濟狀況或特殊情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需附上證明):
1.申請時為115年度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2.申請時前一年度原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卻因申請人或申請人同具學生身分之兄弟姊妹為改善家庭經濟打工兼職,致遭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收入而失去前述補助資格者。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中,負主要生計責任者不負擔家計、失業、死亡、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4.遇其他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求學困難。
三、助學獎金
(一)大專組:大專院校(專科學校五專制,四、五年級學生屬大專組)每名金額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高中組:高中、高職(專科學校五專制,一、二、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每名金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四、申請辦法
(一)每年度自公告日至10月8日(五)止(以郵戳為憑),以書面紙本郵寄方式申請,申請資料需以A4規格寄件,請勿折疊。(地址:330063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838號10樓之一,利晉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申請收;申請者除紙本寄件外,須至https://reurl.cc/Vna7bb完成線上資料填寫。)
(二)審核通過之獲獎人應配合親自出席115年12月12日(六)辦理之獎學金頒獎典禮,並於典禮當天繳交肖像權使用授權書,相關事宜請以該會官網公告訊息為主。
(三)獎助學金之發放,應由獲獎人本人領取獎學金並簽領收據,相關賦稅問題,概由獲獎人自行處理。
五、應備紙本文件
(一)該會「清寒助學金申請表」。
(二)在學證明正本(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或加蓋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
(三)前一年度全學年(含上下學期)成績單正本,需蓋有校方成績證明章,大一新生請提供高三上下學期成績單。
(四)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其他家庭特殊身份、經濟陷困之證明文件。
(六)請提供由里長、學校師長、財團(或社團)法人之社工等任一人員出具之推薦函(推薦函應闡明學生家庭概況、弱勢原因及特殊困境,並載明推薦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完整資訊)。
(七)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請以A4尺寸裁切,請勿裁切、摺疊)。
(八)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在監證明、醫療診斷證明及其他重大變故,或足以證明佐證申請人家庭困境之文件)。
(九)參與競賽獲得獎證明、參與國際性活動證明、志願服務證明(於慈善、社會福利等公家機關、公益或非營利性團體舉辦之活動擔任志工並具有服務時數證明、自主發起公益社會、社區服務、人道關懷等服務工作)、學習生涯參與活動、競賽、計畫之見證關係人之相關證明(本項相關證明為非必要條件,無則免附)。
(十)上列申請檢送之全戶戶籍謄本中不得省略記事,申請檢送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申請檢送之文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其他
(一)備審資料填寫不完整、缺件、填寫錯誤者,經該會通知後仍無法於截止日(10月8日)前完成繳件時,視同自動放棄資格。
(二)申請人(即受助人)應同意該會為利審核及後續業務執行或會務推廣,進行電話、家庭訪視、拍照或錄影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公告受助人姓名、名稱及受助金額(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除外),及同意該會使用申請人所檢附資料內容等事項,如未同意及配合者,該會將不予提供協助。
(三)提供不實資訊經查證屬實者,應返還助學金,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同一家戶申請時應以一人為限,如有二人(含)以上同時符合申請資格時,由該會保留最終同意權。
(五)清寒獎學金之申請,將依申請人實際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審核,並經確認為弱勢或具特殊困境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六)如有特殊情況,經該會先行辦理捐助者,應於事後補辦追認及查證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