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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助對象及名額:

(一)獎助對象:設籍桃園市一年以上,且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或桃園市公私立高中職之卓越清寒學生。

(二)獎助名額:高中職組6名、大專院校組6名;名額得視審議委員實地訪視結果酌予增減。

(三)獎助對象及名額得由「桃園市希望工程獎助學金審議委員會」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二、獎助內容:

以獎助桃園市卓越清寒學生在學所需之就學費用及日常生活所需之生活費為主。

三、獎助方式:

(一)獎助原則:以長期獎助為原則每學年補助1,以協助申請者延續其課業學習及特殊潛能之發展,俾利於申請者在無經濟負擔之虞,得以充分學習及發展。

(二)獎助期間:依據個案審定,申請人得逐年申請本獎助學金最多獎助至大學畢業

(三)獎助金額:

1.獎助金額高中職階段每年8萬元、大專階段每年12萬元金額得視審議委員實地訪視結果酌予增減

2.申請者如已接受政府補助或其他慈善機構獎助、其它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並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獎助金額;以利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該局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3.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獎助學金折半

4.核給方式:本獎助學金之發給,將直接匯入各獎助對象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中

四、申請資格:

25歲以下(民國88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桃園市滿1年以上者。具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等經濟困難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一新生組:112學年度國中畢業總成績為全校1%且目前就讀桃園市公私立高中職學生。

(二)一般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

1.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4年內曾參加市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2.在學學業成績優異(前學年度上下學期之學業成績在80分以上或學業總平均在80分以上且至少為全班前20%,採計至小數點下一位四捨五入,小數點下兩位不予進位),且品行優良,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又符合資格且曾經獲得桃園市希望工程獎助學金補助之桃園市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學生得優先申請。

五、申請證件及資料: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書,並附下列文件各12(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送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再由學校就申請資格及評審標準,邀集業務相關人員召開初選會議(辦理時間由各校自定):

(一)高一新生組:請檢附112學年度國中畢業總成績為全校1%之證明文件。

(二)一般組:請檢附112學年度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證明班級排名)。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

(五)自傳及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

(六)證明文件(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七)110113年度已接受相關獎補助情形調查表無則免附)。

(八)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註:申請文件如有相關學校初審單位欄位,務必請學校承辦人將資料填寫齊全。

六、送件名額:

(一)由申請人就讀學校彙整送件,每校最多以2名為限

(二)特殊情形不受前項限制。

七、申請收件:

(一)即日起至1131021()17:00,請將相關資料繳交至體育與課外活動組,逾期不受理

(二)本獎助學金之送件申請,經審查後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件。

八、評審程序:

(一)年度審查:本獎助學金之審議,由該局邀請教育團體及專家學者、社會賢達與公正人士組成審議委員會,並就申請人資格及所提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以實地訪視、面談等方式進行查核。

(二)年度複查:本年度受獎助人應於隔年9月底前向該局提出學習成果(學年成績單、比賽獎狀、相關證明文件)、獎助學金使用狀況,以決定是否持續提供獎助學金;另該局亦將每學年定期查核,以做為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持續提供獎助學金之依據。

九、受獎助人義務:

(一)受獎助人其姓名與獲獎助事項得由本局於媒體公告或發表之,並公開頒獎

(二)受獎助人須參與該局或業務承辦學校所舉辦之公益活動及相關宣導計畫,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1.至該局指定學校進行學習技巧、人生規畫、生命價值與體悟或社會公益懷抱與回饋等主題兩次之分享。

2.利用課餘時間及寒暑假擔任桃園市或各級學校(含就讀學校)之志工,且須達每年30小時的服務學習時數,並請於114831日前寄送由服務學校開立之志工證明書或相關認證文件至業務承辦學校,以供該局備查。

(三)受獎助人其進修成果該局得於不損害受獎助人權益之情形下發表或出版。

十、終止獎助:

(一)受獎助人之家庭經濟於獲得改善後,倘具意願捨讓予更具迫切需求者,則可提出終止獎助之申請;受獎助人亦可優先提請建議受助名單,但仍須經審議委員會訪視審查。或另行根據前開規定重新審議之。

(二)受獎助人之家庭經濟、學習行為、進修成果及服務學習時數,如發現有不符合接受獎助之條件、或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陳述不實者,得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終止繼續獎助;情節重大者,應繳回已領之獎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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