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薦對象:凡現居中華民國境內且具中華民國國籍,品德端正,無不良素行紀錄,長期行善(所行善事是利他而非利己;係自願性質,而非工作責任及工作範圍內應為之事);有具體優良事蹟,能夠發揚傳統美德、樹立典範,足資接受全國表揚者。
二、遴選標準:
(一)愛國愛鄉、犧牲奉獻:對團結全民意志、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實者。
(二)見義勇為、捨己救人:對維護社會正義、發揚互助德行有示範作用者。
(三)孝親尊長、慈幼睦鄰:對弘揚倫理道德、推動文化建設有顯著事蹟者。
(四)熱心公益、樂善好施:對支援基層建設、造福地方民眾有重大貢獻者。
(五)守法守紀、勤勞節儉:對實踐社會革新、端正社會風氣有優異表現者。
(六)盡忠職守、便民利民:對革新政治風氣、發揚服務美德有啟導作用者。
三、推薦程序:由下列各單位協助辦理推薦相關事宜。
(一)中央各機關;六都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含鄉、鎮、市、區公所)曁其所屬各機關、學校所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請各推薦單位先行查核推薦資料是否完備屬實,並由各推薦單位主官(管)核章後寄送至該會。
(二)國軍各單位所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請各推薦單位先行查核推薦資料是否完備屬實,並由各推薦單位主官(管)核章後,送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彙整後寄送至該會。
(三)全國性暨臺灣地區、直轄市、各縣市人民團體所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請各推薦單位先行查核推薦資料是否完備屬實,並由各推薦單位負責人核章後寄送至該會。
(四)各直轄市、縣市好人好事運動協會所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請各推薦單位先行查核推薦資料是否完備屬實,並由各推薦單位負責人核章後寄送至該會。
(五)凡團體負責人或本人推薦自己者,該會不予受理。
四、推薦期限:
全國各機關、團體、學校及該會所屬各直轄市、縣市好人好事運動協會所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請依推薦程序於7月22日前寄送至該會進行評選。(以郵戳為憑,逾時不收)
五、評選及表揚:
由中華民國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遴聘各相關單位業務主管及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依表揚重點就被推薦人之具體事蹟進行初審、複審及決審,經評列「八德獎」得獎者,由該會舉辦全國好人好事代表「八德獎」頒獎典禮表揚,並由該會頒發象徵最高榮譽之「八德獎座」及「當選證書」;經評列「榮譽獎」得獎者,由該會致贈榮譽狀;其餘未獲「八德獎」及「榮譽獎」者,由該會致函嘉勉。
六、注意事項:
(一)推薦時請深入基層,力求普及廣泛推薦,發掘真正長期行善事蹟優良之好人好事代表。
(二)請各推薦單位應審慎推薦,如有不良紀錄者,請勿推薦;並請注意受推薦人之鄰里風評及道德形象,足以為社會之表率。
(三)曾接受全國表揚大會表揚者,請勿再推薦;曾受推薦未獲當選全國好人好事代表者,須間隔一年以上,且有持續行善事蹟始可再行推薦。借用他人事蹟、經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推薦資格。
(四)請各推薦單位將被推薦人之推薦表含佐證資料一式10份(推薦資料正本1份,影本9份;佐證資料影本一式10份),每份以A4紙30頁為上限裝訂,超過30頁者由該會擷取前30頁送審;被推薦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良民證)需申請(全部期間)正本1份、身分證正反影本各乙份,於推薦期限內寄送至該會。
(五)請另附被推薦人1千字以內自傳、彩色半身近照2張、生活照片3張(以上均請附電子檔)。被推薦人表件不全或未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及未有推薦單位簽章者,恕不受理。
(六)曾接受全國表揚大會表揚者,因涉案被檢察官起訴確定者,得由主辦單位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討論決定是否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