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該要點第七點規定:
七、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方式:
(一)計畫核定後,補助經費採分年撥付。每年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原則於計畫申請通過之當年度八月一日開始,至次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學校應於審查結果核定後,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額度修正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函報本部辦理撥款;次年度經費應經本部審核前一年度執行成果通過後,再辦理核定及撥款事宜。
(三)前點第三款所定加碼補助之支用上限,以前點第一款所定補助經費之實際支用比例為準。學校於結報時,應一併檢附補助經費與加碼補助之實支比例明細表及其計算依據。
(四)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補助經費及加碼補助之未支用款(包括超過前款支用上限部分),學校應全數繳回。
(五)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要點所定經費使用原則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如有補助結餘款或未執行經費,應全數繳回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