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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正以下兩部分:

一、現行「助學金」措施之「(三)補助範圍」第5目規定,以採列舉方式呈現現行政府其他各類助學措施,惟各部會或相關單位確有依其權管及預算規模,滾動修正助學措施之性質、執行方式或補助額度等情形,實難逐一配合各部會或相關單位修正作業而頻繁修正本計畫,爰將現行以列舉方式之規定,修正以概括性規定呈現(意指:除法規或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二、學校請撥補助經費之時點,將配合每學年第2學期重複請領勾稽比對時程,由教育部每學年度函知學校之期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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