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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屏東縣恆春鎮公所113年5月17日恆鎮民字第1130005352號函辦理。

二、查該條例修正後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關獎助金額標準,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碩士班、博士班)補助學費、雜費;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含碩士班、博士班)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

三、經洽該公所表示,本次條文修正後,核發之私立大專校院「定額就學獎助金」,得同時請領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至公立大專校院補助之學費、雜費,則不得重複請領

四、至有關該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該條例教育獎助規定溯至113年2月1日施行一節,教育部業與該公所協調,該公所112學年度第2學期(簡稱本學期)之申請案件,由該公所主動確認該案申請人已繳回教育部(學校)或其他部會之補助款後再行發放,後續事宜亦由該公所依權責辦理,爰本學期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金等作業,仍請依既定作業期程辦理。

五、檢附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函文及「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自治條例」(含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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