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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對象及資格:
  (一)本案補助對象為設籍該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
    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
    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
    、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二)上開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所學校學生共同組成,其學生均須符合前述規定之資格。
 二、申請期限及事項:
  (一)申請期限: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申請方式:學生填具申請表單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旨案獎助不得與同性質獎勵要點或計畫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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